摘要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我国教育的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救济渠道做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应规定。
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
四、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