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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讲INCOTERMS2010的八点主要变化。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数额的不断增加,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也随之加剧。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 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INCOTERMS2000进行第6次修订的动议,并且组建了修订小组。国际商会的修订工作历时3年,征集了全球 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最终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简称INCOTERMS2010)于2010年9月正式面世,并与 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订后公布的INCOTERMS2010,更加适合于现行贸易的实际需要,因此,它将更广泛地为世界各国贸易界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和承 认。但是,需要说明的是,INCOTERMS2010的生效实施,并不表明INCOTERMS2000自动作废。因为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作为国际惯例, 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采用某种国际惯例,或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并在合同中订明。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 明确采用何种惯例,一旦事后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方面发生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种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 例,例如INCOTERMS2010,来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所以,作为贸易及报关从业人员,理所当然必须了解INCO-TERMS2010中的新 内容,具体如下。

(一)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

与INCOTERMS2000相比,INCOTERMS2010所有规则的表述更加简洁,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贸易 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什么时候该术语被运用到,什么时候风险转移,相关费用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是怎样分配的等等。引言虽然并不是INCO- TERMS2010规则的一部分,但是,针对特定的交易,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把握贸易术语规则。

综合起来INCOTERMS2010有如下变化:

1.新增了DAT和DAP

INCOTERMS2010以DAT和DAP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术语的总数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11个。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这两个术语都规定了在指定地点交货。使用DAT时,卖方将货物从到达指定目地港或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卸下后,交由买方处置(与 INCOTERMS2000的DEQ相同);使用DAP时,卖方同样将货物在指定目地港或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但需作好卸货准备,有买方安排卸货。

2.简化了分类方式

INCOTERMS2010未沿用以往将术语按交货地点分类,按英文字头分组的方式,而是简单地将术语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另一类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 FOB、CFR、CIF。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INCOTERMS2010对FOB、CFR、CIF三个术语的运用,删除了以往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的表述,取消了“船舷”的 概念;代之以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并在专用词解释中明确指出INCOTERMS2010中的“交货”用来指明在这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 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一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贸易实务。

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

INCOTERMS2010正式确认相关术语既可以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以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只有在需要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的义务。

5.扩大了对电子信息效力的确认

INCOTERMSl990和INCOTERMS2000确认了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

INCOTERMS2010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任何电子记录或程序与纸质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6.丰富了海关手续的内涵

由于人们对货物移动时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使用不同术语时,INCOTERMS2010在A2/B2和Al0/B10条款中明确了买卖 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提供货物进H/出口或过境所需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的安检通关义务;在专用词解释中明确指出,海关手续指为遵守 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文件、安全、信息或实物检验的义务。

7.明确THC的分摊

THC(Terminal Handing Charge)是指集装箱码头作业费,在使用CPT、CIP、CFR、CIF、DAP、DAP和DDP术语时,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包含在买方支付的价款 中,但其中是否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处理和移动的费用一直未予明确,而承运人往往向接受货物的买方索要,导致买方为同一服务支付了两次费用。为避 免此类问题发生,INCOTERMS2010在A6/B6条款中明确了THC的分摊。

8.澄清了连环合同链式销售中卖方的义务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货物在运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而处于销售链始端和销售链终端的卖方义务并非完全相同,处在销售链终 端的卖方实际上不需要运送货物,而是以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只有处在销售链始端的卖方才需要以运送货物的方式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为明确起见,INCOTERMS2010对此进行了细分与澄清,规定对销售链终端的卖方,把提取已经运输的货物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货物的替换。

(二)INCOTERMS2010规则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