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信用证,你要了解的种类及特点。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因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的、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进行了第6次修订,产生了UCP600,并规定于 2007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其中对信用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1.信用证的种类
(1)按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由开证行开立后,至议付行议付前,可不经过受益人同意,甚至不需要事先通知受益人,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由开证行开立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
(2)按用途及是否随附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须随附货运单据。光票信用证(Clean L/C),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无须附货运单据。
(3)按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兑承诺,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经出口方要求,除开证行外,还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没有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即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4)按受益人收到货款时间先后,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指定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即期汇票及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指定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远期汇票及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承付单据或承兑汇票,待汇票到期或承付到期日时才履行付款责任 的信用证。
(5)根据信用证上受益人权利是否可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只能是受益人本人享有,不能通过转让形式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6)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出口商(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信用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信用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另外开立的这张新信用证就是对背信用证。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对开信用证、两证同时生效,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又是另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该信用证通常用于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另外,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信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传输的信用证信息, 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为“环银电协信用证”。
2.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不论进口商破产或拒付,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因此,它是一种银行信誉。开证行的资信是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以外的文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虽然以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并且其中的条款大部分源自于贸易合同,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若货物有质量等与单据无关的问题,并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是指“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两个只凭”是指“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和“只凭有关单据办事,不管货物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