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六化”建设,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就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高度重视。当前我市建筑施工领域注安师尚未配备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请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速推动注安师的培育与引进工作,弥补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
(二)开展学习。各单位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各项要求。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相关规定,掌握注安师应具备的知识体系,为后续的配备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正向引导。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激励措施,将薪酬与注安师等级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对于通过自身努力取得注安师资格的员工,应给予额外奖励,如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发员工自我提升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注册注安师开展安全技术研究与创新活动,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有关要求
一、迅速部署。各单位要迅速部署,完善激励机制,摸清注安师底数,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25日前向我处基础管理科报送注安师人员情况,联系人:邓昊晟,联系电话:52884780。
二、细化举措。我处监督科室将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政策宣传,同时依托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班以及建筑行业协会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对于积极配备注安师,且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我处将支持其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并予以优先推荐。
常熟市建筑管理处
2025年5月26日
原文标题: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知
原文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