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经济》第十七章近5年考核分值约7-13分!本文精准提炼该章8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经济基础,轻松拿下高分值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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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经济》第十七章共7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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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介绍的内容依据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支付。内容基本都是来自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 2024,也是25年一建经济教材变化最大的地方。
考点一:工程计量的有关规定
项目 | 规定内容 |
一般规定 | (1)合同工程需要工程计量的,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 (2)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予计量: ①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②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③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④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理解提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按合同要求完成其实也就是质量符合要求。应予计量通俗理解就是在清单计算工程量的规则下双方认可的量。 |
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 【理解提示】注意单价合同里面可能存在总价体现的清单项目,总价合同里面也可能有单价体现的清单项目。 单价合同本身由于清单缺陷或者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责任是发包人,但是里面有总价体现的清单项目,这个是除外的,承包人自己承担这个工程量变化的责任。 同理总价合同里面有单价体现的清单项目,如果发包人导致工程量变化,则是可以调整工程量进行结算的。 |
措施项目计量 | 【理解提示】结合第16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般规定来理解。因为措施项目清单无论单价或总价合同,都是承包人负责。所以除了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是不会动的。 注意单价措施项目计量参考的是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
工程变更计量 | 【理解提示】按合同约定执行。 涉及计算,因为工程量变更后会导致单价进行调整,后续会介绍。 |
计日工计量 | 以下工程项目或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 ①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②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工程数量少的工程项目。 ③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导致的非正常操作。 ④进行紧急工程引致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 ⑤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⑥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⑦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致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的材料设备的费用。 ⑧合同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 ⑨合同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 ⑩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计价)。 |
返工工程计量 | 无可考性内容。 |
新增工程计量 | 无可考性内容。按分部分项工程计量执行。 |
考点二: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
1、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
增加15%以上 | 增加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调低。 |
减少15%以上 |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
【例题】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100万m³,合同规定:单价5元/m³,当实际工程量增加超过估计的15%时,单价调为4元/m³;当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估计的15%时,单价调为6元/m³。
(1)如果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量130万m³,则工程款为?
(2)如果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量80万m³,则工程款为?
【解析】
(1)约定范围内工程款: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部分工程量工程款:(130-115)×4=60(万元)
则工程款合计=575+60=635(万元)
(2)减少超过15%,按调整价计算。工程款=80×6=480(万元)
攻略:计算考点,且经常考,结合例题理解,计算也不复杂。
【计算提示】如果是减少超过约定的幅度,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全部是采用新单价。
如果是增加超过约定的幅度,则需要分为两部分计算,超过约定变化幅度以上的部分采用新单价,其余是用原单价计算。还需注意这个约定15%幅度,有时题目也可能给其他数值,因为这个是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的,具体以题目说明为准。
2、一般情况下题目会告知新单价调整为多少?但是也有可能不告知,让考生自己去判断如何调整,是否需要调整?则是下面需要掌握的内容。
【计算提示】调整的原则是看原综合单价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来判断的,则会设置一个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来比较。价格上限:招综×(1+15%);价格下限:招综×(1-15%)×(1-L)
比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需要考虑调低单价,则是用原综合单价和价格上限进行比较,如果大于价格上限,则说明价格过高,需要调低,新单价就按招综×(1+15%)。
同理,比如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需要考虑调增单价,则是用原综合单价和价格下限进行比较,如果小于价格下限,则说明价格过低,需要调高,新单价就按招综×(1-15%)×(1-L)。
考点三:其他项目费的合同价格调整
暂列金额 |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
暂估价 | 攻略:依法需要招标的则是按照招标确定价格代替原暂估价。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则是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代替暂估价。 注意:材料暂估价是用的不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含税的。 还需要特别注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无论是谁组织,谁配合,都不单独再去计算费用,配合费用自行承担。 |
总承包服务费 | 攻略:变更材料提供方式,需要相应调整总承包服务费。 |
计日工 | 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计日工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费用。 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因计日工的发生而调整。 |
考点四: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
教材介绍了价格指数调差法和价格信息调差法。重点掌握价格指数调差法。
1、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③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可采用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理解提示】惩罚原则,谁导致延误谁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2、价格指数调差法: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不含税合同价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₁、B2、B₃、…、Bn—各可调因子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现行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价格指数
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
考点五: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1、单价合同工程,工程变更或工程量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15%时。
序号 | 施工条件 | 项目特征 | 价格 |
1 | 相同 | 相同 | 应采用相应合同单价 |
2 | 相同 | 类似 | 换算调整类似清单综合单价 |
类似 | 相同 | ||
3 | 相同 | 不同 | 结合类似项目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综合单价 |
不同 | 相同 | ||
4 | 不同 | 不同 | 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
5 | 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 | 根据市场价格、报价水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
【理解提示】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都相同可以直接采用;相同+类似需调整;有不同则需要双方协商。
2、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不含15%)时。
【理解提示】原则上其实也是参考第一条,但是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相应考虑调低或调增价格。
这里其实是和考点二相呼应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时,超过约定幅度需调低或调增价格。
理解即可,计算也是以考点二的出题方式出现。
3、工程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致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
考点六:工程索赔
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 【理解提示】惩罚原则,谁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总而发生了变化事件,则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非双方责任则是据实调整。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洁、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理解提示】工期顺延、损失各自承担。 |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 【理解提示】可索赔工期与损失费用。 |
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 【理解提示】发包人有要求可获得费用补偿,发包人无要求自行承担。 |
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索赔 | 【理解提示】谁的原因谁承担。 注意: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按双方过错比例另行协商承担责任。 |
承包人索赔程序 | 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工程索赔通知,在工程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工程索赔报告。 |
提出索赔的期限 | 竣工结算后,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工程索赔。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提出工程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
索赔费用的计算 | 人工费索赔计算: 增加工作内容人工费:按计日工计算; 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 设备费索赔计算: 1.增加工作内容导致设备费索赔:按机械台班费计算; 2.企业自有机械窝工引起设备费索赔:按机械折旧费算; 3.企业租赁机械窝工引起设备费索赔:按设备租赁费算。 【理解提示】可能会涉及计算,但容易理解,注意租赁设备窝工是按租赁费计算,自有设备窝工是按折旧费计算。 |
承包人索赔可引用的条款 (即工期、费用、利润索赔) | 【理解提示】把握大原则,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导致索赔事项,工期、费用、利润均可索赔。 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一般只可索赔工期和费用。 注意:对工期本身无影响的索赔事件,则只可索赔费用,或索赔费用和利润 |
现场签证 |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施工。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考点七:合同价款支付
预付款 | (1)承包人按约定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2)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保证金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 (3)预付款应按约定在履行过程扣回,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选择当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 (4)催告后发包人仍没有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催告后发包人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3)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进度款 | (1)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 (2)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进度及计量核实的,核实前应适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核实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核实,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进度及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对,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及时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按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
竣工结算 |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 ①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
最终结清 |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应计算利息。 |
考点八: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提供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工程款;(3)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质量保证金 的扣留 | (1)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2)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保修 | (1)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转移占有之日)起,不得低于法定保修年限 |
(2)修复费用: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理解提示】分析修复的责任,责任在哪方,哪方负责维修,并支付费用 | |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的,发包人可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的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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