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规定》)正式施行。相较于2015年修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对证书管理、考试机制、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的调整将给从业人群带来以下影响。
原规定:证书有效期6年,每3年需复审1次,复审前,需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新规定:证书有效期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在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届满前6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
变化影响:减轻从业人员时间和经济负担,6年内仅需办理1次换证手续;避免因忘记复审导致证书失效。
原规定:理论和实操考试各1次机会,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新规定: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 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变化影响:降低单次考试失误导致的取证失败风险,减少重复培训费用和时间成本。
原规定:需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考试申请。
新规定:取消户籍和从业地限制,申请人可向全国任意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变化影响:实现“一地考试、全国取证”;方便流动就业人员就近报考,无需往返户籍地;促进全国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自由流动。
原规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需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新规定:保留学历要求的仅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变化影响:为劳动者打开技术就业大门,扩大特种作业行业劳动力供给
新规定: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变化影响:减少重复培训环节,降低就业门槛和时间、经济成本
原规定:证书未按期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新规定: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证书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变化影响:为因特殊原因错过换证的人员提供了补救机会,避免证书作废
新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变化影响:电子证书可在手机上出示,方便携带和查验;可有效避免实体证书遗失或损毁;可通过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实时验证
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变化影响:明确企业的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相关待遇
新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 安全技术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 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变化影响:遏制“交钱包过”等乱象,维护良好的从业环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号令)修订前后条款对比表
| 章节 | 原条款(2015年版) | 修订后条款(2025年版) | 变化说明 |
|---|---|---|---|
| 第二章 培训 |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10名以上专职教师 |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需接入“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理论/实操培训记录(附视频) | 新增信息化监管要求,强化培训过程留痕 |
| 第三章 考核 | 第二十一条:考试包括理论和实操,不合格可补考1次 | 第二十一条:理论考试不限次数,实操考试可补考不超过5次;中职/技校毕业生可免培训直接考试 | 降低考试门槛,扩大免培训范围 |
| 第四章 发证 |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复审需提交体检报告、培训证明 | 删除此条,新增第三十条:证书有效期6年,届满前60日申请换证,提交个人健康承诺书即可 | 核心变化:取消复审,改为6年换证 |
| 第四章 发证 | 第二十五条:审核发证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第二十五条:审核发证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跨省换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 | 缩短办理周期,支持全国通办 |
| 第六章 监管 | 第三十二条:对无证上岗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无证上岗人员处5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岗前培训的,处5000-2万元罚款 | 提高处罚力度,新增对企业的追责条款 |
| 附则 | 无信用管理相关内容 | 新增第四十条:建立“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违章/事故信息,信用低者延长审核时间 | 引入信用监管,强化动态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