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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明确,二级造价工程师可担任助理工程师!

宁波明确: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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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22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当地中评委申报。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自2018年度起,所有申报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对正常申报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2018—2020年的3年中,合计完成以下学时的,分别计取相应的附加分:除一般公需科目外,72学时得2分,144学时得4分,216学时得6分,详见附件4。

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须通过浙江省职称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

(四)限制连续申报。从2020年起当年未通过评审,且次年无新工作业绩体现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工程专业中评委。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5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答辩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公示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现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申报纪律

1、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①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③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2、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①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②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7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

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防止因管理服务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当年申报。申报材料一旦提交至市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将无法退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开飞,联系电话:0574—89180521;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211号3011办公室。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

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4.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正常申报使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通知原文:

http://zjw.ningbo.gov.cn/art/2020/8/4/art_1229126488_54259488.html

注意!湖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的特别提醒

湖北省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2日-8月10日,目前湖北省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已经开通,考生应尽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网报操作。近日,湖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关于资格考试报名的特别提醒,其中明确湖北省湖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需要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和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分别完成注册信息,注册库不能通用,请广大考生注意并广而告之。

关于资格考试报名的特别提醒

根据工作安排,各项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陆续开始。为了帮助报考人员顺利完成报名,请大家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

一、报名系统的说明

目前需要完成注册信息的报名系统有两个: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和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负责湖北省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三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自动在线核验的说明

请报考人员根据自己报考需求,选择不同的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完成身份、学历、学位在线自动核验。

1.身份核验: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注册后,可在线自动核验。

2.学历信息核验。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可在线自动核验。

3.学位信息核验。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三、身份信息和学历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验

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和学位信息无法在线通过自动核验的,需本人在所报考的资格考试报名期间到报考所在地进行人工核验。核验前请填写自己报考信息并确认提交,再持相关身份、学历、学位等材料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人工核验通过后,其他考试报名再次选择湖北省内报名点无需再次核验(同一报名系统),如其他考试报考时选择湖北省外的其他省市报考,则需到所报考省市重新进行身份、学历、学位的再次核验。

特别提示:中国人事考试网和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中的注册信息需分别注册,注册库不能通用。

重磅:江浙沪二造实行统一合格标准、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发文通知,从7月1日起实行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通知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就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

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涉及区域规划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通过村内平移、跨村归并、城镇安置等方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九、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广电运营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探索跨域电信业务模式创新。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示范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标识解析企业节点。推进数字制造、量子通讯、智慧交通、未来社区等应用,加快“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工业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

十、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争取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区、联合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开设优势学科、专业。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对落户在示范区的高校、中小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支持打造职业教育高地,结合示范区产业特点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师资培训中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部门)

十一、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对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可突破参训对象地域限制。聚焦示范区内重点产业,共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基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公共应急和传染病联防联控,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省(市)级三甲医院在示范区建立分院或者特色专科,与示范区内医院建立结对支持机制,打造长三角医疗培训一体化平台。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标准的医院创建三甲。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境外医师在示范区办医、行医。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认。(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

十三、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在示范区内注重打破区域限制,重点推进医疗资源互补、医保信息互通、医保标准互认、业务经办互认、监管检查联合。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四、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联合打造示范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升现有体育赛事知名度,吸引更多更高级别体育赛事落户示范区,推动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实现示范区城市阅读、文化联展、文化培训、体育休闲、旅游一卡通、一网通、一站通、一体化。(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毕业,能报考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吗?

问:2019年毕业的考生可以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吗?

答:根据住建部规定公布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可知,考生报考二级造价师没有报考专业限制,只需要工作年限及学历相对应符合即可。学历工作年限、专业相对符合即可。

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最晚工作年限是2018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最晚工作年限是2017年)

3、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最晚工作年限是2019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2 年;(最晚工作年限是2018年)

5、具有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1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需报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1 个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2016年3月1日前取得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具体学校及评估通过时间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

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需要工作经验几年?

现在正是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的好时期,对于考试,肯定要符合要求才能才能参与,不然也拿不到证书,最近有很多学员对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要求的工作年限有很多问题,下面小编对该问题进行了回答,正在备考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那么2020年二级造价师考试需要几年工作经验?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3、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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