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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关行业知识】保税加工货物退运、退换管理

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保税加工货物退运管理

一、货物退运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出口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等需要退运出境的,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单应按以下规则填写:

来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265”,简称“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865”,简称“来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664”,简称“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864”,简称“进料边角料复出”。

二、适用范围

1、本监管方式适用: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2)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及边角料、废料复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

3、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口报关单应按 “加工设备退运” 贸易方式申报。企业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设备退运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执行完毕(但设备尚在监管期内。)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但尚未解除监管哦,如果已经解除监管就是一般出口了。)

(3)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

4、经营企业凭原进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退运地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原进口报关单编号。)

三、管理规定

1、加工贸易料件复出不实行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报关单填报要求

(1)出口报关单“备案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不必填报征免性质代码。

加工贸易也是报关员的技术岗位之一,在办公室吹空调,薪资还更高!

保税加工货物退换管理

一、货物退换

1、加工贸易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料件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复进口。进出口报关单应按以下规则填写: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代码“0300”,简称“来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代码“0700”,简称“进料料件退换”。

2、加工贸易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出进口报关单应按以下规则填写: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400”,简称“来料成品退换”。

进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600”,简称“进料成品退换”。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1、本监管方式也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

(1)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

(2)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

(3)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

(4)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

2、监管方式不适用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的,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2)退换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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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规定

1、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2、报关单填报要求

(1)加工贸易料件、成品退换进出口,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必须填报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不必填报征免性质代码。

3、成品退换管理规定

(1)对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需退换的出口成品,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2)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要先进口再出口,否则你把补偿货发去了人家不退你了怎么办。)

(3)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材料,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手续:

a.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b.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4)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材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a.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b.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5)办理成品退换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成品退换合同;

b.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c.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5、加工贸易退换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